【问题】
某公司与部分员工以及一些提供劳务的人员签定的合同约定工资或劳务费是税后的,由公司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请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公司负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税金是否可在税前扣除?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特定的个人,企业并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因此,企业为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款属于与企业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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