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审计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我公司在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同时为国内客户的境内总部和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审计服务的情况。但是税务机关让我们提供为境外分支机构发生业务的相关证明。如果我公司无法出具该项证明,税务部门便将这部分收入也作为境内收入处理。请问,税务部门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解答】
税务部门的做法是有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如果不能提供为境外客户发生业务的相关证明,税务部门可以按规定将这部分收入视同境内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