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近期将一幢厂房对外出租,出租期限为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约定年租金在3月份一次性收取为12万元。请问,2010年度我公司应确认租金收入为10万元还是12万元?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该规定执行。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收取的12万元租金可以不全部确认为当年度收入,可将其中的10万元确认为当年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