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我公司2009年全年利润总额为70万,但是本年度以前3个季度未交过所得税,而且2009年以前“未分配利润”为-500多万元,那么2009年12月份的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中的所得税如何计算,是否需要预缴?
【解答】
首先,您单位应该按规定预缴所得税,具体是按月预缴还是按季度预缴,需要由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构确定。这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具体预缴申报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
至于您说的以前年度的亏损500万,在“未分配利润”科目反应,这个数据是会计数据,需要按税法调整后,并经过税务机构的认可,才能抵减今年的应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