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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如何确定计算基数

2010-05-17 10:15     来源:     

  【问题】

  1、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请问,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企业列成本的工资薪金所得,还是企业实际发放的薪金所得?

  2、现在企业在年底会根据企业当年的效益情况匡算年度绩效花红(成本已经列支,但没有发放),根据目前大连市规定,该部分花红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支付出去,则允许在税前列支,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本年在计算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时是否也是按照成本列支数做为计算基数?

  【解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计算职工福利费时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放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2、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号)规定,对你单位按规范的工资分配制度规定,确属应计入并已计入到当期成本费用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如果你单位工资薪金的提取,以减少或逃避当期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在提取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符合上述规定发放的与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等相关联的工资薪金,可以作为所属年度职工福利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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