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经营亏损的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化肥属免税项目,我们可以将所减免的增值税作为国家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弥补亏损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对财政性资金作了以下规定: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享受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属于国家投资范畴,在不满足免征和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时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