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于两年前借款20万元给当地一家商贸公司,由于金融危机,该商贸公司于去年5月份宣告倒闭,除其清算财产收回5万元外,剩余15万元未能清偿,请问上述资金损失能否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6个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应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明确规定下列7类股权和债权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所以,贵企业借给该商贸公司的15万元未能清偿的损失,属于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非经营活动的债权损失等,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