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我公司参与投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2009年仍属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内,该合资企业2009年有利润,按国家减免税政策免交企业所得税,现拟对各股东进行分利。请问,我公司所分得的利润是否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