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有一些费用,比如差旅费中的路桥费、油费、电话费等,这些发票上填制的日期是2009年12月份,2010年1月份出差人拿这些费用单来报销,我们就将费用单出在了2010年1月当期的费用,税局的人说这些费用不属于本年度的费用,不能列支,应该在汇算清缴时作调增处理。税法上有这样的规定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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