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前不久,我们为一家无业务往来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后来那家企业倒闭无力偿还贷款,我们被迫代其偿还贷款。请问,对于这部分贷款损失,我们企业可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解答】
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你们所提供的担保与你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因此依照规定对于这部分贷款担保损失,不能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
更多讨论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