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8年及2009年一二季度均亏损,2009三季度开始盈利,应按怎样的顺序进行弥补亏损?所得税季度申报表应如何填报?三季度当期应不纳税吧?
【解答】
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综上所述,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需注意属于当年度的亏损,不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