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提出的,我公司按照合同提取的佣金手续费,没有支付的部分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是否有依据?如果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费用计入损益,岂不是变成收付实现制了?
【解答】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贵公司按照合同提取的佣金手续费,必须在实际发生时,即除委托个人代理外,要以转账方式支付,并且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后才可以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