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经过2008年五月份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整确定可供分配的利润,并在2009年将上述调整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汇出分配给外国投资者。请问上述2007年形成、2009年汇出的可供分配利润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00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确属是2007年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2009年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