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上个月宣布发放B股股利,但因故只发放了一部分。请问,剩下部分暂未向非居民企业发放的B股股利需要代扣所得税吗?
【解答】
需要代扣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企业履行代扣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并不仅限于实际支付时,只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股息部分,即使未实际支付也应在实际计入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税率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