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从事旅游休闲产品的生产,由于经营需要雇佣了几位在校大学生。请问,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贵公司给雇用的实习大学生发放的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向实习生发放工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企业支付给大学生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执行。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