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近日,我公司取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供的一笔环境保护项目优惠贷款3000万元,贷款年利息为0.3%。请问,我公司所书立的贷款合同需要纳印花税吗?另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请问,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取得的贷款利息,我公司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可见,只有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接受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优惠贷款合同才可以免纳印花税。由于你公司不属于国家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因此你公司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的贷款合同需要纳印花税。即你公司应纳印花税1.5万元(3000×0.05%)。
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由于你公司获得的贷款符合免税条件,因此,你公司不需要代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