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向社会个人借款50万元,月利率为8%,借款期限1年。请问该利息能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以及个人借款所发生利息支出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即使可以扣除,也必须取得地税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