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租期从2008年10月1日到2009年9月30日,合同约定为租期到时再付款。但对方于2008年底提前支付部分租金,这种情况下,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租金收入如何确认?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三条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