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的一辆净值为20万元的货车因意外事故报废。因公司在事前为这辆货车进行了财产保险,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该公司11万元。那么,公司获得的保险赔款应如何计算财产损失?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人准予税前扣除的损失,必须是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并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此,对公司获得的保险赔款可以这样理解,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来说,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财产净损失为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