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在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2008年汇算清缴时可以再补调增100万元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如果企业2007年汇算清缴时多调减了100万元,致使少缴税款的,2008年发现时(不限于汇算清缴时),应将100万元按2007年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款及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按征管法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