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贵公司的运输车辆按10年计提折旧,可以以4年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同时因为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