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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扣除问题如何掌握?

2009-04-17 15: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新法未对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租入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做出明确,目前应如何掌握?

  答:1、违反经济合同支付违约金的扣除问题。企业签订经济合同一般是由于经济业务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也是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2、开办费的扣除问题。目前新法未将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参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规定,允许企业在开办费发生年度一次性扣除。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

  3、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的扣除问题。按照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参照新法第十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对符合经营常规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房屋装修费)在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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