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的规定,企业以各种名义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按照新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人为增加职工工资以扩大“职工福利费”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会承担多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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