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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说明

2009-04-17 15:31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免税收入

    1.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第4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8.第23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的所得额。

  9.第2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所得额。

  10.第26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1.第27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

  12.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额。

  13.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14.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

  15.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第32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

    1.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2.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

  3.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4.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

  5.第3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税额。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

    1.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第44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部分。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

    1.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2.第46行“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本表第2+3+4+5行。

  2.第6行=本表第7+8行。

  3.第9行=本表第10+11+12+13行。

  4.第14行=本表第15+25+29+30+31+32行。

  5.第15行=本表第16至24行合计。

  6.第25行=本表第26+27+28行。

  7.第33行=本表第34+35+36+37+38行。

  8.第40行=本表第41+42+43+44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主表第17行;

  2.第6行=附表三第16行第4列=主表第18行;

  3.第9行=附表三第39行第4列=主表第20行;

  4.第14行=附表三第17行第4列=主表第19行;

  5.第39行=附表三第18行第4列;

  6.第33行=主表第28行;

  7.第40行=主表第29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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