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其税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填报此表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计算。且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表格的设计充分反映了这一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是附表1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是主表中的“营业收入”数额。
(2)原所得税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新税法对此没有明确。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此表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两个方面,因此,本表设计主要考虑这两个因素。需要注意的要点是:
(1)新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摊销年限及残值的估计只适应2008年以后购置的资产,2008年之前购置的资产适应原来的税法规定。2008年之前的资产符合当时税法规定折旧摊销年限的,不作调整。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核算时没有计提折旧。这部分资产也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调减项目反映。
(3)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新税法暂未明确。在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因原所得税法规定已经废止,企业可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暂不作调调整。
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此表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其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根据以上税法规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各项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上计提的准备影响了当期利润的,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计提时减少了利润的要调增所得额,转回时增加了利润的要调减所得额。所以,此表的调整额为“本期计提额”减“本期转回额”的差额。填报时注意以下要点:
(1)原来按税法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有余额的,如果本年没有计提,余额不需要调整。同样,转回原来规定范围内准备金余额的,也不调减所得额。
(2)有些行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计提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但政策尚未明确。
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此表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企业股权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收益,收益分为两类:股息红利收益,也叫持有收益。这部分收益基本是免税收入,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持有收益要全额征税;转让所得收益,也叫处置收益。这部分转让所得需要全额征税,转让损失也允许税前扣除,但不能超过本年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本表设计基本也按照这两类收益填报,第6-10列反映股息红利收益情况;第11-16列反映转然所得(亏损)收益情况。表中主要调整以下几项差异:
(1)投资初始成本的差异。税收上要求按照投资的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税基础,如果以资产投资的,其历史成本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而且一般不作后续计量调整。而会计上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还需要进行调整。这种投资成本的差异,会造成处置投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产生差异。
此外,当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的,采用新准则核算时差额部分会计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这会增加会计利润。而税收上不确认这部分利润,因此一方面需要调减所得额,另一方面不改变投资的计税成本。此项差异调整在表格中的“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中反映。
(2)投资前利润分配差异。会计上对于投资前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利润不认为是自己的投资收益,而认为是投资成本的回收;而税收上是以作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投资收益。无论投资前后,只要是被投资方分配税后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投资方就应按作出分配决定时间确认为投资收益。
(3)权益法核算持有收益的差异。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发生盈利或亏损时,投资单位也要在投资收益中进行相应的核算,会增加投资收益或减少投资收益。而税收上基本按照成本法核算的方式进行处理,即被投资方实际作出分配税后利润决定时才确认投资收益。因此,对于会计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持有股权期间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认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此项差异调整在“会计投资损益”和“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中反映。
(4)股息红利分配一般是免税收入,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增加所得额时,要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相应的调减所得额处理。调减时,在《税收优惠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免税收入”中反映。
(5)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差异。会计核算中对于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已经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政策规定的“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是税收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所得,不是会计核算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此项调整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中反映。
(6)短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损失)虽然没有在报表中单独填列反映,但是其投资收益和所得是否作为计算股权投资损失的扣除限额基数,短期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等,仍然要按照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按权益性投资处理。
(7)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异。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收上不予认可。此项调整在《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中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调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