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旧税法对比,“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