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变化是比较大的,这些变化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入构成方面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收入构成为: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收入构成进行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收入构成则为: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二、收入形式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税收入的形式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未对应税收入的形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税收征纳中,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在确定应税收入时,均包括了货币性收入和非货币性收入。
三、收入确认总体条件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并未明确地规定收入确认条件。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收入的确认条件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则未明确界定应税收入的确认条件。
四、收入确认时间的变化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未对收入的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应税收入的确认进行了相当明确的规定: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的附带条件,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9、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对于商品销售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则视情况确认收入实现: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收入计量的变化
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未明确地规定收入的计量问题。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则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所谓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同时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还进行了补充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
六、特殊业务的变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以旧换新、售后回购、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特殊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
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注意从以上几方面按照新政策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