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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如何衔接?

2009-04-17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没有规定要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我公司便将原来应当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福利费支出,直接列入成本(费用),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中列明细核算。请问税法对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会计处理上,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在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福利费;二是在工资薪金总额14%以内的部分。与原规定的不论福利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对企业按计税工资14%计提的福利费均可税前扣除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新旧政策的衔接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关于职工福利费的会计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即税法上对企业2007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仍可以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而会计上对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要予以冲回。同时,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节余的职工福利费不得挪作他用。比如,将节余的福利费用于支付业务招待费,虽然并不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部分作为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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