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四)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因此,贵公司建筑工地因环保问题被环保局罚款支出,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际上,从理论上讲,企业违法经营而被国家行政机关课处的罚款均不得扣除,否则就不能体现处罚的效力,就达不到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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