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1、有关营业税政策请咨询地方税务局。
2、2008年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以上规定,民办学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税法从新原则,财税[2004]39号中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与新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不一致的,应以新政策为准。
4、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