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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2009-04-17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我想确认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

  1、先了解一下“本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和本企业上年(2007年)工资水平,制订合理的制度。

  2、相对固定的工资,每月工资应(相对)一致。调整工资要(股东大会或领导层研究)有一定的记载文件,如果企业实行效益工资,年末兑现奖金或效益工资也一定要按年初设定的考核目标兑现,不能随意性发放。企业实行“年薪制”的,应按年薪兑现。如果突破年薪,必须有充分理由。

  3、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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