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按条例第三十八条“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把握,只要按不超过这个“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能会涉及到浮动利率)计算的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