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显然,你公司不是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团体或组织,62.5万元虽由财政拨付,但属于税收返还性质的奖励款项,不属于财政拨款,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等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上述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你公司所收取的62.5万元税收返还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不得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