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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汇总纳税的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2009-04-17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根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处理意见》的规定,2007年底以前实行法人汇总纳税的企业,其取消汇总纳税后,应将未弥补完的亏损余额分摊到原汇总纳税有未弥补亏损余额的成员企业。分摊方法:按总机构未弥补完的亏损余额占亏损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确定各成员企业实际亏损额。

  非法人分支机构按新法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其亏损按规定在总机构实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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