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你单位2008年度的所得额可以弥补2003年以后的亏损,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弥亏情况填报在附表四《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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