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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体的材料的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09-04-17 15:30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1.企业未颁发营业执照之前,即筹建期发生的费用都可以据实入账吗? 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08年11月10日,请问在此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建期吗?这个期间怎么掌握? 企业被批准筹建还需要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吗? 2.建筑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按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企业购买的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还要交纳印花税吗?如果是,税率是多少?需要扣除80%吗? 3.08年12月份的应付工资09年1月份发,这部分费用可以计入08年税前扣除吗? 4.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是不是说企业只有在08年12月实际给工人发了工资现金才能税前扣除,如果08年12月应付的工资未付,即使属于12月份的,在09年1月发就不能扣除吗?

  回答: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如果您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按合同征收,则您企业购买的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按照合同金额乘以万分之三交纳印花税。

  如果您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则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购销合同,按采购环节“物资采购”等科目记载的金额乘以核定比例80%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新成立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应以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作为起始日期;不需经批准成立的,应以企业成立章程或协议的签订日期作为起始日期。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准。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开办费具体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不包括业务招待费。

  2、对企业已在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当年实际未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不允许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年度予以税前扣除。你单位08年12月份的应付工资09年1月份发,应在发放年度2009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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