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提示:纳税人有上述文件中情况之一的就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上述规定只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