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等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根据上述规定,2008年度,贵单位可以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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