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函[2008]819号文件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吉地税函[2008]134号文件规定:现将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政策调整文件时间滞后,由此导致各地地税机关以前及以后月份向纳税人多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通过税收会计“误收退税”科目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提示:该文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但文件下发的较晚,对已按3.3%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