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基数不是“计税工资总额”,而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而对于所谓“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配比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②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基数的范围主要是“职工薪酬”科目中“工资”项下的内容,不完全等同于会计准则中的“职工薪酬”核算的内容。
③准予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是企业已经实际支出或已经拨缴的部分且其支出以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数。
④你单位对一线职工的全勤奖应该属于税法规定的职工工资范畴,因而税务上可以将其作为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三项经费的基数,但应该注意准予税前扣除的上述工资及三项经费均应该是已经实际支付或拨缴的(而非计提的),且应符合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