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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处理库存产品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09-04-17 15:22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我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06年处理库存积压产品时,将库存成本为100万元的产品(临近保质期)以10万元的低价进行了市场处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按100万元还是10万元缴纳增值税?

  答:您提到的降价处理销售积压产品,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产品价值量减少,导致的价格降低,可以按照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以10万元含税价格对外销售为例,你公司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 000/1.17)×17%=14 529.91元。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无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第六条、第七条有关规定,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应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经税务机关审批后申报扣除。可见,你公司低价处理积压产品形成的损失应在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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