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93)财预字第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因此,房产企业支出的安置、动迁补偿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2、根据问题所述,合资成立的房产企业共同开发房产,开发房产的土地原属于A企业,在开发过程中,房产企业支付A企业职工安置、动迁补偿等费用,我们理解不属于在政府主导下城市拆迁改造由政府财政支付拆迁补偿费的情形,相当于A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让给房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法规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因此,A企业取得的职工安置、动迁补偿等费用,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根据问题所述情形,开发房产支付A企业职工安置、动迁补偿费用,属于A企业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让给房产企业,应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A企业收到补偿款时,应向房产企业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销售不动产的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