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使用的劳务工,不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劳务工的报酬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你单位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你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劳务费用,凭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真实、合规劳务合同、发票,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临时工如属于你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你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劳务工,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劳务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37号)的规定,如果是你单位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你单位作为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支付劳务人员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现为每月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