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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凭证付给业务员的现金能否税前扣除

2009-04-17 15: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某皮革制品企业的业务员,工资是以收购毛皮数量多少进行核算,企业不单独发放工资,用内部自制凭证以现金形式付给业务员,企业增加了原材料采购成本,请问:用内部自制凭证付给业务员的现金,是否符合规定,可否税前扣除。

  解答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0]084号]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所以贵企业用内部自制凭证付给业务员的现金,增加原材料采购成本,不是合法适当的凭据,不能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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