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排除企业非商业目的投资(即有意避税)的情况下,借款利息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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