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税发[2008]52号文件规定: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吉地税发〔2008〕79号文件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电话通知精神,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内,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税务机关不再实行审批办法,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自行计算抵免税额。
提示:从2008年起不再执行该政策,但对2007年度结束后还没抵免完的投资额可在剩余期内抵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