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我公司对外投资A公司10万元,原投资协议双方约定,A公司按固定利率支付股息,我司不承担经营上的风险,2008年取得A公司发放股息款1.5万元,请问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请问我司该笔股息收入是否属于免税范围,如不缴企业所税,不知应提供什么材料给税务局。
附:2007年以前年度税务局均要求并入收入缴交企业所得税,同时税务局又要求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答复:1、贵公司该笔股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提供给税务局的材料中必须能够证明该笔收入是贵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