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后,适用20%优惠所得税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由电子申报软件(企业端)自动控制其适用税率,税企双方暂不办理申请鉴定事项。具体为:企业填报当期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或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或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金额”栏小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会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及减免所得税额;当利润总额累计金额栏大于等于30万元时,电子申报软件会自动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不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在年度申报时,企业依据小型微利企业三项条件确认适用应税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税企双方暂不办理申请鉴定事项,但在申报时可以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