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税务学习 > 纳税辅导 > 企业所得税辅导 > 正文

核定征收企业分回的利润如何补交所得税

2009-04-17 15:21     来源:中国会计网     
  咨询描述:我公司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下属一全资子公司,单独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每年约20万元企业所得税,实际实现利润约200万元。请问我公司从全资子公司分得的200万元利润部分,需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因税法上只是规定双方税率存在差异时需补缴,对此类问题,并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请给予详细解答……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你公司从全资子公司分得的200万元利润部分,属于免税收入,不再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你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因此,你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应按照税法规定,按实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微信公众号

萨恩课堂

咨询电话:400-888-3585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2001-2023 中国会计网(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运营支持:北京萨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名网站认证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7473号 京ICP备12013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