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新法实行前的捐赠扣除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已停止执行。新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未达到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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